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为国务院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成员人数为单数,不低于9人,每届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教学校领导、相关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学人员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成员人数为单数,不低于7人,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成员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负责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秘书1人(由教务处相关人员兼任),负责处理学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定。
第六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七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从2023届毕业生起实施)。
第八条 在学期间,因违背学术诚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论文(设计)涉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由他人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被认定为舞弊者;
2.经确认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第八条第1款、第2款情形的毕业生,在被认定舞弊后或受处分后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二等(含,下同)以上奖学金,或毕业时学业总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0%者;
2.在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的(排名前三);
3.获得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题的项目负责人;
4.获得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二)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排名第一)一项以上;
5.以第一作者在月刊及以上的CN期刊上发表不少于5000字的本专业相关论文的;
6.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达到国家线,或考取公务员,或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或入选“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
7.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
第四章 授予程序及其它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细则有关要求,对本学院的毕业生逐个核查其课程学分、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完成情况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可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毕业生离校前10个工作日内审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办公室行文公布,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三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接到二级学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以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颁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以闽南科技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颁发“闽南科技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20届毕业生开始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闽科教〔2017〕108号)废止。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闽南科技学院教务处
2020年4月28日